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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17 12:07:55 | 作者: 混凝土搅拌站
11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这些案例有涉黑组织长期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案件,有违法处置危废物品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有盗掘古墓葬破坏长江流域文化遗产案件,还有认购碳汇代替补偿责任的案件。
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舒某某、吕某某等人通过在湖北省武穴市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财、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行为,后转型经商。
2004年武穴市某公司改制,舒某某等9人出资1000万元整体接手该公司并更名为武穴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某某担任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下设武穴市某黄砂公司、某船务公司(货物运输,实际为运输盗采江砂)、某桥钢公司(生产大桥钢结构)、某造船厂(船舶制造)、某物流公司(向湖北省武穴市长江大桥项目部供应砂石)。吕某某入股湖北省武穴市某混凝土搅拌站,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同时,间接入股了湖北省武穴市多个大型房地产项目。
被告人舒某某、吕某某领导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犯罪组织自2005年开始以公司化模式实施盗采江砂活动。2005年至2018年间,该组织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依托某船务公司长期无证盗采或违反规定超越权限开采,采用向本地吸砂泵船付生产费用、向吸砂泵船收取资源管理费用、拉拢谢某某、陆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合伙等方式,在长江流域武穴段龚龙洲水域、田镇马口水域、龙坪新洲水域大肆盗采江砂。
期间,该组织长期向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公职人员行贿并进行拉拢腐蚀,为其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该组织非法在长江河道采砂长达十三年,非法获利1.25亿元。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舒某某以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吕某某以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等罪对其余18名被告人决定执行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许某在未取得处置医药废物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利用担任仓库管理员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其任职的湖北某药业公司生产后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药品,从公司仓库内运输到其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某村出租房内,采取撬开药瓶包装盖,将瓶中药品倾倒在院内水泥地上,让药品顺地势汇入其住处东南侧约20平方米的堰塘里。堰塘水体因被注入大量过期药品发生变色,许某担心其被查处遂使用潜水泵将堰塘内被污染的水体抽到堰塘南侧的树林,最终流向杨树岗水库进而汇入汉江。
2021年6月1日,许某在倾倒过期药品时被湖北省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查获并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同月29日,湖北省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关于许某涉嫌非法处置、倾倒废物案的移送函,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于同年7月21日对许某对环境造成污染一案刑事立案侦查。经查,许某非法倾倒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共计64.4吨,非法倾倒“氯化钠注射液”共计30吨。
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荆门市核与辐射和固态废料环境安全防护技术中心认定,超过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为危险废物。许某将倾倒后的空玻璃药瓶、药瓶封口铝制包装盖、药瓶包装纸盒等物品分类出售到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3万余元。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64.4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许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因受污染的环境未被修复,违法来得到的未退缴,对许某不适宜适用缓刑。综上,对许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许某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禁渔期内,李某某、吕某、饶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多次驾船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水域使用禁止使用的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严某某、刘某多次驾船在湖北省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龟滩砭处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李某某等7人将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出售给鱼贩王某某,王某某明知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野生鱼是犯罪行为,仍予以收购、贩卖,共计获利72260元。
案发后,饶某某、严某某、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丹江口市水产服务中心评估认为,李某某等人在丹江口库区从事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破坏极大,一方面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系统中的物质流动和能量流动受到阻碍,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另一方面部分死亡的水生动物及鱼卵沉入水底或漂至下游,发生腐败变质,造成水环境污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8名被告人一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饶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严某某、刘某7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购者与捕捞者建立了较为固定的买卖关系,已形成完整利益链条,二者共同损害了生态环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判令8名被告人一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申某华、杨某、郑某飞、谢某斌、李某山与郑某甲、郑某乙、易某某、许某某、张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4次在湖北省当阳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前合冢子群(古墓葬)”“前军冢子群(古墓葬)”等处盗掘古墓葬,盗得青铜编钟、龙纹玉片饰、龙纹管形玉玦等文物40件,并自行出售或通过郑某甲、金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出售给龚某某、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其中,申某华参与盗掘古墓葬3起,盗得青铜编钟、龙纹玉片饰等文物40件;杨某参与盗掘古墓葬3起,盗得青铜编钟、龙纹玉片饰等文物6件;郑某飞参与盗掘古墓葬2起,盗得青铜编钟、龙纹玉片饰等文物6件;谢某斌、李某山各参与盗掘古墓葬1起,未盗得文物。
涉案龙纹玉片饰、龙纹管形玉玦等文物38件已被追缴,经鉴定,被盗墓葬时代均为东周时期,已追缴文物中有三级文物29件,一般文物9件,另有青铜编钟2件被申某华等人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至今仍未追回。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申某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郑某飞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谢某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山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上诉被告人违法来得到的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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