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8-31 04:24:30 | 作者: 混凝土搅拌站
近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六安市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修订)》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县领导批示要求,县环委办在我县2022年制定印发的《霍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修订)》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霍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 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邮编:237400;来信请注明“霍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案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霍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霍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修订)》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七个专项行动”)的起草和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2022年我县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城市扬尘治理问题较多,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对县城区空气质量影响依然较大,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还不够明确,各有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仍未落实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切合霍邱县实际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以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继续常态化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七个专项行动”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县领导批示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订了《霍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修订)》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霍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内容为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扬尘防治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扬尘治理工作。以“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整治”、“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房屋拆迁工地现场扬尘整治”、“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整治”“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整治”“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城市土地绿化”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同时《方案》明确了各组织机关在此次霍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责任划分。
霍邱县散煤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内容为全面取缔县城区小散煤厂及散煤加工点,基于“加快燃煤锅炉窑炉淘汰整治”“加强煤炭储存场地管理”“推进商业、公共机构和城镇居民散煤替代”“取缔市县城区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严格煤炭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单位,将霍邱县散煤治理专项行动具体标准落到实处。
霍邱县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内容为重点整治黄标车、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柴油货车等冒黑烟的高排放机动车。将“严格注册登记和注销报废管理”“严格检验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营运管理和经营行为”“鼓励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建立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移动污染源防治”“严格通行管理”作为工作重心。
霍邱县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内容为依法查处露天焚烧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垃圾和落叶等行为,对污染严重、无经营场地(无固定门店)的炭火烧烤进行取缔。方案指出该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包括“露天焚烧整治”和“露天烧烤治理”,要确保烧烤摊点入户经营并且规范使用油烟净化设备。
霍邱县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内容为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业主负责、长效监管”,“谁污染、谁治理”的工作原则,对县城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霍邱县“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内容为基于“属地排查整治,县级指导检查”的方式,开展各类“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要求明确散乱污企业范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实施专项排查整治。
霍邱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将“梳理确定治理项目”“重点推进源头削减”“推动实施工业园区VOCs综合治理”“加强非工业源VOCs排放治理”“组织VOCs联合执法行动”“开展VOCs污染治理专题宣传”作为工作中心,实现VOCs排放量下降比例满足“十四五”规划时序进度要求,O3污染得到一定效果遏制,确保完成年度优良天数比例目标。
为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管控,确保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实现,在全县常态化开展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显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逐步加强城市建设扬尘管控、渣土车辆管理、混凝土搅拌站治理、道路扬尘控制、土地绿化,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从严落实“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建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依据《安徽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量化指标,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扬尘防治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1.制度保障。建筑设计企业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牵头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实施工程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制,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按要求设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公示牌,公示牌一定要标注明确扬尘治理措施和责任人及监督电线.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应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施工围挡周边应保持卫生整洁,严禁大门、围挡外放置建筑材料等。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3.道路防尘。施工现场出入口及现场内主要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或铺设钢板。施工现场道路两侧及土方应进行绿化或覆盖。及时清扫施工现场道路,保持路面整洁。
4.物料覆盖。不能连续施工(间断施工超过7天)的土方作业面裸土(含堆土)场地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后期使用土方时禁止将所有遮盖的防尘网全部打开。施工现场易起尘的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密目网覆盖等措施。
5.场地洒水。施工现场应采用机械喷雾与人工洒水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控制施工扬尘。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6.车辆防尘。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人员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土方作业时,施工现场出入口安排人员及时清扫。运输土石方、非整装物料、建筑垃圾等车辆,密闭且冲洗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7.喷淋降尘。城区范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一律根据相关要求,在工地围墙围挡顶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两旁、扬尘作业场区设置喷淋降尘设施。各乡镇可参照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推广安装喷淋降尘设施,力争全县所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喷淋设施安装全覆盖。
8.监控监测设施配备。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提倡设置工地环境自动监测仪(PM2.5、PM10),根据监测数据采取增加洒水次数、暂停施工等措施。
9.其他防尘要求。土石方作业应根据实施工程单位编制抑尘方案采取洒水、喷淋等相应防尘措施;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并采取覆盖、洒水防尘措施。装饰、安装阶段提倡装配式施工,最好能够降低材料切割加工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切割作业,应单独设置封闭式作业间。安全网和建筑垃圾覆盖网拆除时,应采用湿法作业进行拆除。
(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2.料场实施封闭,安装喷淋等防尘设施,物料库房与骨料堆场、物料输送带同时封闭,露天堆放物料应覆盖。
3.严格控制搅拌站上料、配料、搅拌环节生产性粉尘排放,搅拌主机入口、配料仓、原材料卸料口等部位安装防尘设施。粉料仓集尘装置有效,不得出现冒顶现象。
4.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正常使用,安排人员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密闭情况,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车辆放大字牌清晰、车身清洁并安装接料斗。
5.厂区地面硬化或绿化并实行污水、废水全部回收利用,建立固废垃圾屋并及时清理。
6.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颗粒污染物在线.新建混凝土搅拌站一定要通过环保验收和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否则不允许生产。
(三)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1.制度保障。建筑设计企业应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按照标准将房屋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拨付实施工程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制,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2.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应牢固可靠。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
3.湿法作业。采取喷淋、洒水等湿法作业措施,缩短起尘时间。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停止拆除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4.物料覆盖。房屋拆除现场除了大件的钢筋、门窗等不易飘散的物品外,所有的堆放区要求防尘网覆盖。房屋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场地闲置一个月以上的,对拆除后的地面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5.车辆防尘。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区地面需硬化,设立排水,并配备高压冲洗装置,安排人员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密闭情况,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重点工程管理处、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1.制度保障。建筑设计企业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牵头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实施工程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制,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2.围挡封闭。围挡可连续设置,也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的施工围挡,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3.地面防尘。场地和集中堆放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应安排洒水防尘,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4.车辆防尘。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土石方、非整装物料、建筑垃圾等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
5.管线土方施工防尘。管线土方施工应及时回填土方并采取防尘措施。3日内不回填的土方应进行覆盖,回填作业禁止抛洒。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停止管线土方施工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6.其他防尘要求。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防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拌合、碾压应洒水降尘。
(五)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整治。(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1.实施严格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准入制,未经核准的个人和企业不可以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工程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2.开展渣土车辆排查行动。取缔老式渣土车,严禁农用运输车运送渣土;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编号、标识、定位、封闭系统等,推动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智慧化监管。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超载超限和超高装载,密闭不严不得上路行驶,严格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组织并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存在不携带处置证、车身不整洁、不密闭运输,沿途抛洒滴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倒偷倒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车辆责任人进行严查严处。
(六)城市道路扬尘防控(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1.提高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向乡镇延伸,切实提高环卫精细化管理水平。
2.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内重点区域全方面实施道路湿扫、吸扫作业,城区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洒水降尘或者冲洗。
4.加大对环卫企业的扬尘防控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卫队伍管理,禁止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确保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车身整洁,箱体密闭,无抛洒滴漏。
(七)城市土地绿化(含收储土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1.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建设、谁覆盖”的要求,做好地面、待建空地的扬尘防治工作。
2.加强城区土地排查,及时来更新土地台账和分布图,明确土地绿化责任单位。
3.县城建成区内的渣土堆、需在建筑施工工地内存放3个月以上的土堆纳入绿化范围,采取绿化措施防尘。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领导组,县政府分管县住建局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和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重点工程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等单位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工作举措。各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动态更新台账,对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场地、地块、渣土车等重点领域进行常态化管控,确保监管全覆盖、无遗漏。要对照治理标准,对责任单位逐个下达治理任务,逐项签订责任书,逐项发放明白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
(三)严格监督检查。采取综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部门专项督查、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开展高频次的督导督查,做好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对建设领域所有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纳入常态化管理,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的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先进经验做法,曝光不良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畅通公开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广泛引导群众参与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组织并且开展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等活动,引导施工等单位自觉做好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散煤治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管好流通、疏堵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明显问题导向,打击劣质煤炭销售,狠抓薄弱环节,全面淘汰商业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禁止新建企业自备燃煤设施,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窑炉,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全面取缔县城区小散煤厂及散煤加工点,实现煤炭运输、装卸、储存封闭管理,符合环保要求,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替代长效机制。
(一)加快燃煤锅炉窑炉淘汰整治。建立全县燃煤锅炉、窑炉、储粮烘干设备管理台账。全面淘汰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二)加强煤炭储存场地管理。加大储煤场地整治力度,煤炭使用单位应建设封闭式煤场,必须在封闭式厂房内装卸,严禁扬尘外溢,不允许露天装卸和堆放,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三)推进商业、公共机构和城镇居民散煤替代。推进商业机构和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实施管道天然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着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城镇居民能源升级,加快建设天然气长输管网和城镇燃气管道,有序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城管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四)取缔县城区禁燃区商业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建立城区商业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管理台账,对本辖区内取缔商业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工作负责,实行包保责任制,纳入网格化管理,全面取缔商业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城管局,城关镇人民政府、新店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管委)
(五)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农业生产、农村居民取暖和生活采用优质煤炭或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16%的散煤。(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鼓励使用电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大农村电网改造,推进电能替代。(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六)严格煤炭市场及质量管理。严格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未经登记从事散煤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行为。健全完善煤炭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散煤加工、销售、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确保煤炭产品符合商品煤品质衡量准则要求。(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散煤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发改委的副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和县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县发改委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散煤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方面覆盖、责任到人”的散煤治理工作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重心下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行政区划为主要划分依据,县城区划分为县、乡(镇)社区三级网格,具体范围以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准。
(三)强化政策支持。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扶持政策,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开展散煤治理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和企业推进煤炭减量和替代,改善环境质量。
(四)强化督促考核。将散煤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列入乡(镇)政府和管委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作为能耗“双控”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目标任务的乡镇(管委),由县节能办进行约谈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指导组,对乡镇(管委)加强跟踪指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整治高排放车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霍邱县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
重点整治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冒黑烟上路以及违反禁限行规定的黄牌大货车、过境大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机动车。力争通过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常态整治,进一步压缩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空间,减少车辆尾气排放,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有效改善。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霍邱县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公安的县领导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司局交管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高排放机动车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测试机构监管,建立机动车尾气检测与安全检测和在用机动车年检同步体系;负责办理报废高排放车辆注销登记,禁止高排放车辆转移登记,督促重点车辆按规定年检、报废,深化老旧车淘汰、新能源车登记工作;负责加大违反禁限行规定高排放货车交通违法查处、劝离、宣传、分流绕行工作力度,严格城区货车通行许可证核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严格高排放车辆营运证管理,加强营运车辆冒黑烟整治工作;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优化城市周边绕城交通路网,便利过境大中型客货车从外围分流绕行;严格落实(I/M)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含出租车)尾气排放超标治理维修M站的监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全县机动车尾气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检测关,将检测结果信息数据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会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抽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排放车辆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县经信局对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高排放车辆治理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保障,并做好资金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业机械上牌和年审工作;负责老旧拖拉机淘汰工作,会同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和联合路面执法,严查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县商务局负责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如实登记并上传报废车辆有关信息,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完善便民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和条件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依据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查处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新车销售行为,配合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管。
县城管局负责渣土车管理,探索通过GPS定位、车载监控等手段对渣土车进行管控,严格渣土车运输通行证核发,严禁出现“抛洒滴漏”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县住建局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要加强建筑工地的巡查,会同有关部门,有效管控农用车、三轮车、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违法违规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管理,督促管辖范围建筑工地货车、重点工程建设货车等严格遵守货车禁限行规定。
(一)严格注册登记和注销报废管理。限制转入上牌,全县注册登记的新车与转入的二手车须达到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限制转移登记,严禁高排放车辆在县域内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临界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转移登记;严格注销报废,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其他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要继续采取专班整治、提醒告知、限办业务、布控拦截、异地查缉等措施,督促重点车辆按规定年检、注销和强制报废。
(二)严格检验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验设备计量检定;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或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合格标志核发,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严格营运管理和经营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高排放车辆,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机动车(含转籍、过户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营运机动车“冒黑烟”整治工作;严格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老旧汽车拆解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四)鼓励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放宽新能源货车管控,便利新能源车驾管业务办理,优化完善公交专用道设置,宣传倡导低碳绿色出行。
(五)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车辆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实现信息互通,要建立黄牌大货车等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和车辆查控系统,将重点车辆录入交通管理集成平台,对非法进入禁限行区域及违法上路的逾期未年检车辆、逾期未报废、冒黑烟车辆等进行电子抓拍和非现场处罚,不断提升高排放机动车整治技防水平。
(六)加强移动污染源防治。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执法权限,建立联勤联动执勤执法机制,严厉查处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冒黑烟上路机动车、拖拉机、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抛洒滴漏”的渣土车。生态环境、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加大路检路查力度,现场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对不合格的强化现场处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应急管理和限行管理措施,加大联合综合检查力度,严查严入高排放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七)严格通行管理。进一步优化完善高排放车辆特别是柴油货车标限行区域和时段,严查严管超标排放车辆闯禁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师范学校周边2公里范围内高排放车辆管控,引导高排放车辆、过境黄牌大货车从外围绕行,减少因道路停车及拥堵造成的尾气排放污染。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现实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认真查找不足和短板弱项,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调度推进,迅速补差补缺,条目式、清单化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自媒体宣传及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LED屏滚动宣传标语等方式,加强高排放车辆整治、移动污染源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淘汰更新政策的宣传解读,向群众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以及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尾气污染、冒黑烟车及已达报废标准车上路的危害性;广泛宣传货车禁限行政策及分流绕行路线,引导高排放类货车科学选择出行时间和出行路线。要大力宣传倡导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乘坐公交车、使用共享电动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三)联勤联动,齐抓共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小组成员例会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重难点问题。要深化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共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要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度严重落后或落实不到位进行通报、督办,常抓不懈,推动我县高排放机动车整治取得更大实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持整治露天烧烤、露天焚烧高压态势,提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继续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坚持专项整治和常态管理相结合,早动手、早安排、早部署,严格管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坚决打好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整治攻坚战。为市民营造环境整洁、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和市容市貌。
1.整治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
4.整治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利用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等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
(一)安排部署。围绕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专项行动任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一是出台我县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整治具体计划,完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二是在此前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对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情况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易发生顺丰速运焚烧现象的区域、点位及露天烧烤固定门店和相关流动摊点分布情况、经营时间、规模现状等。要实施全时段、全地域动态监控,并建立管理台帐,为做好整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宣传教育和警示告知,营造违法必究、全民监督的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结合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执法管理现状,研究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一事一策、分类实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对市民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强烈的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要做好重点梳理,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市民群众反馈查处情况,对公园、小区和企业园区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督促相关权属和管护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外部协调,实现共同治理。
(三)长效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施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坚持注重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严格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对固定门店和流动烧烤摊点经营户,采取轮岗巡查、定岗固守、集中检查、强化执法等方式,宣传教育、规劝整改。对在集中安置点的餐饮经营行为,要督促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做到既满足市民需求又实现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霍邱县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县城管局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和县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城关镇政府、新店镇政府、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县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城关镇、新店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管委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根据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细化整治措施,全面依法开展整治工作,要强化街道、村或社区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包保责任制,对整治工作中不作为、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三)健全联动机制。县直各职能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督查指导,健全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县城管局负责城区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整治行动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依法落实相关案件办理。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县城区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整治工作开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配合县城管局和属地政府,对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开展联合执法。县公安局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打击阻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或对因清理取缔露天烧烤而在国家机关和重要场所滞留、妨碍社会秩序的人员进行疏导等。县市场监管局严格证照换发工作,依法对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烧烤经营户依法进行查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业主负责、长效监管”“谁污染、谁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大力度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规范餐饮油烟排放处理体系,解决餐饮油烟污染现象,确保县城区餐饮油烟全面达标排放,并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控长效机制,推动大气环境质量和市容市貌持续改善。
(一)确保油烟排放达标。按照“设施安装标准化、日常维保制度化”的原则,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排烟管道等未安装、未维保以及功能落后、陈旧损坏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做到该安装的安装到位、该更换的更换到位、该维保的维保到位,确保餐饮油烟处理系统全面达标达效。(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二)严查油烟违规排放行为。对群众反响强烈、肉眼可见的油烟排放,在尚不具备处罚的条件下要督促整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实现测管联动、快速响应的监管检测机制。对监测不达标、逾期安装不到位、拒绝安装、擅自拆卸或不使用、不清洗、不正常维护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推动地方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公共烟道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逐步解决油烟排放烟道设置不规范问题。推动设立地方规章制度,形成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地方性餐饮油烟排放管理规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一)加强联合治理。强力推进餐饮油烟联合治理,每月至少开展 1 次联合执法行动,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按规定正常使用和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努力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二)强化日常监管。城管部门推进餐饮油烟联合治理和日常监管,对未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装置或者已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装置但超过排放标准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排放的油烟是否超过排放标准做出技术认定;定期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抽检,对油烟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认定结果移交城管部门实施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要求,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对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核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在许可现场核查时,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督促其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商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餐饮行业自律。
(三)做好应急处置。积极构建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响应措施,对上级交办、群众投诉的餐饮油烟治理应急事项进行协调处置,做到有应急必有响应,有响应必有反馈。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城管局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和县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由县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组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化产业园)管委对本辖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负责,实行包保责任制,建立乡镇、村(社区)的监管体系,做到每个区域、每条路段、每个小区都有领导负责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做到餐饮经营户底数清、台账明。县直有关部门应组织联合执法,加强督查指导,健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三)强化督查调度。县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运用专项调度、督查考核等有效形式,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规定和餐饮业管理相关准入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步骤等宣传力度,督促餐饮单位自觉主动开展油烟污染治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拒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或对因选址不当造成油烟污染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或对拒不落实治理措施的违法行为,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开曝光,督促工作落实。促使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为切实做好我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排查整治、县级指导检查”的方式,深入开展各类“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实行乡镇、园区网格化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年底前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对前期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随机开展“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效果。
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范围:(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三)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超标排放;(四)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脏乱差,厂区扬尘、地面积尘严重,有害气味严重,功能分区不合理,物料、成品、废弃物等存放杂乱无章,严重影响环境质量;(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七)在居民集中区生产经营,污染较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被群众举报,反映强烈。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实施专项排查整治,并同步开展“回头看”,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同时,进一步加大排查范围,深入开展各类“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加强执法力度,深入整治,保证整治成效。
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主要对从事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及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活性炭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水泥制品、石料加工、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清理整治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排查清单。
根据排查分类清单对“散乱污”企业完成整治。对需依法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限期搬迁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对列入升级改造(停产整治类)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并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组成督查组依据各地排查分类清单开展督查核实,对符合标准的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查漏补缺,彻底清理死角。同时,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常态化网格巡查监管,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社区或村和村民组的基层力量,完成“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工作,坚决杜绝已取缔的单位和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打赢“散乱污”整治攻坚战。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县政府分管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经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清理整治工作,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同时,要将“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改清单在网站上予以公开。
(三)强化联动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负责,联合执法。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县发改委、经信局负责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核准、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对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淘汰退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开采行为,依法注销(吊销)淘汰关闭采石厂(场)等的采矿许可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违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未取得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县供电公司负责对被依法取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断电措施;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四)加强考核问责。加强对“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考核问责,对梳理排查不彻底,漏报瞒报、未严格按照“两断三清”进行清理的地区,将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予以通报批评;对取缔清理或整顿规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对属地有关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五)强化信息报送。对“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将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信息纳入清单管理,认真做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资料收集存档,及时对整治工作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
为深入推进全县VOCs污染治理,持续削减VOCs排放量,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有效遏制臭氧(O3)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
持续聚焦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区,对全县涉VOCs排放企业和单位,分行业、分领域、全环节开展全面自检,实现VOCs排放量下降比例满足“十四五”规划时序进度要求,O3污染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完成年度优良天数比例目标。
(一)梳理确定治理项目。以化工、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许可文件为依据,聚焦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情况和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建立VOCs排放企业管理全面清单。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 吨及以上企业纳入清单管理,实施“一厂一策”,实现排查整治全覆盖。
(二)重点推进源头削减。鼓励支持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进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指导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胶合、电子等重点领域,推广VOCs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并纳入年度源头削减项目管理,实现“可替尽替、应代尽代”。
(三)推动实施工业园区VOCs综合治理。涉VOCs的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应结合日常监测、产业结构、企业分布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技治污,积极引入“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等专业第三方,编制涵盖产业结构调整、监测监管、企业管理、污染治理等一揽子VOCs综合整治方案,推进园区VOCs治理工作入深向实。鼓励支持园区、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面向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对区域内吸附剂(如活性炭)年更换量较大的,推进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对区域企业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
(四)加强非工业源VOCs排放治理。深入落实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提升技术监管能力,强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管。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登记的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在用非道路机械执法检查。强化柴油货车禁限行区通行管控,加大对违法驶入城区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处罚力度。持续查处进城运输物料的农用车,严禁建筑施工工地使用农用车运输建筑物料。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长效管理,开展全县加油站、储油库等各类有机液体储罐自检自查、升级改造,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汽修行业VOCs治理,喷烤漆等相关工艺操作应置于密闭空间内,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达标排放,严厉查处露天调漆、喷漆作业和油漆固化时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未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维护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五)组织VOCs联合执法行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专项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查处。生态环境、发改、经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单位,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餐饮、汽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开展抽检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六)开展VOCs污染治理专题宣传。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和法规、VOCs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等,面向公众,集中时间开展浅显易懂、形式多样的VOCs治理专题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鼓励公众监督。面向排污企业,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现场指导帮扶,督促引导企业自主减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县政府分管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组织技术评估。对重点行业企业提出的评估需求,及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和技术培训,跟踪推进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企业治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一企一案”“一园一案”的编制指导,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案先行、跟踪管理、绩效审核”的系统性治理路径。
(三)实施排污许可。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为中心的VOCs管控依据,在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领域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不断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落实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落地,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四)强化信息报送。对涉VOCs企业整治工作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将新发现的涉VOCs企业信息纳入清单管理,要认真做好涉VOCs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资料收集存档,及时对整治工作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做总结。
(五)加强考核问责。加强对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考核问责,对梳理排查不彻底,漏报瞒报、未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治理的乡镇、部门和工业园区等,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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