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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3-08 02:59:16 | 作者: 厂区车间
编者按: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逐渐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生态环保法律和法规的知晓度、覆盖面,提升公众环保法制意识,我们将陆续发布系列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广大市民群众充分参与监督,共同守护台州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
2021年9月27日下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接群众举报称经济开发区漩门三期某设备租赁企业存在非法收集废机油用于脚手架沾油生产。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经调查该加工场地为玉环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负责人为黄某,主要是做建筑用脚手架出租,通过收购废机油用来润滑建筑脚手架,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相关资质。检查时,现场存放有大量废机油以及沾满废机油的脚手架。
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机油属于“HW08”类别危险废物。当天,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对该加工场地内的废机油进行扣押,暂存于第三方危废经营单位仓库。经过磅称重,上述物品共计1.04吨。经后续的调查询问,该加工场地投入生产以来消耗的废机油超过3吨。
玉环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于9月2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对玉环市某设备租赁收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采取刑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本案是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典型案例。在接到相关举报线索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同公安部门民警事先对信访件反映的区域开展排摸,确定加工场地具置,通知人员联合开展行动赴执法现场,体现了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意识,通过互相沟通、互相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极快地查处了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规定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并不是检查时当场发现有超过3吨的危险废物才会被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若经调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累计有超过3吨的危险废物,也能一并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对于发现的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不仅仅需要核对现场危险废物的重量,也需要对当事人以往的情况做调查,确保将所有的环节调查清楚、调查准确,防止“漏网之鱼”。
原标题:《以案释法(五十六) 台州市玉环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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