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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1-23 17:34:28 | 作者: 安装现场
曾几何时,公立医院因其弱周期性、安全度高、现金流好、历史损失率极低、资产融资易等优势,成为各家租赁公司竞相追逐的对象,远东、平安都配置医疗事业部和低风险业务审批流程,民生金租、光大金租也成立独立的医疗部门,彼时医疗ABS发得风生水起,环球医疗更是于2015年在港交所上市,医院租赁资产一时风光无二。
时过境迁,随着金融行业监督管理趋严、商租纳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公立医院租赁融资似乎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总会面临各种监管合规的质疑与监管处罚的担心。但是,好像谁都只能说个片段、政策尺度总是显得含糊不清……
前些年不管金租、商租,各家大多做县级公立医院,现在天津、北京、广东等地的银保监局对这块均持保留的监管态度。说到政策合规,绕不开的是2012四部委文件。
2012年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卫生部、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任何形式的新债,并要求自10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县级公立医院发放新债,对不按要求执行的金融机构还要严肃追责。同时要求严格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该文出台的背景是:近期审计署在审计调查中发现一些县级公立医院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和设备购置,造成较大偿债压力,不利于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原则。
文件出台的初衷是:落实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的政府投入责任,从源头上制止新债。
(1)2012四部委文,针对的县级公立医院基建和大型设备购置,这块银行、信托、金租公司新发放融资的口子被完全堵上;
(2)商租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县级公立医院发放新债,出资方不受该文限制,但融资方医院的负责人是要冒违规、被追责风险的。
2012四部委文件下发后,接下来几年里,各项医改政策基本都沿袭四部委文件精神,每年都三令五申堵住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的口子。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33号文《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提出“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2017年国办6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现在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依然严禁举债建设和豪华装修。
〔2019〕28号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里,没有不允许公立医院贷款的字句。
2019年1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删除了草案中“严控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的提法。
参考2012年至今的接近20个医改相关文件,虽前后政策有严有松,尺度并不一致,但是,2012年的几个文件并未正式废除。基于从严尺度,不建议冒着合规风险去触碰“举债建设、超规划购置大型医疗设施、超标准装修”红线、市区级公立医院能不能做?
虽然2012年四部委文件针对的是县级公立医院,但是在该文出台前半年,国务院20号文《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严控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2012四部委文特意强调:新债特指非流动性负债,也就是医院基建,后续若干年出台的诸多政策均与之一脉相承,三令五申“不得举债建设”,针对的确实是医院新建、扩建院区、更新采购大型设备。
这些年,各种限制公立医院举债的政策中,2015年的两个文件带有“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禁止举债购置大型医疗设施”。但是,细究后发现,前者针对的是控制公立医院超规划,后者针对的是严禁县级公立医院举债购置大型设备,也就给公立医院直租业务留有了一定的空间。
2015年国务院69号文《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支持力度”、“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该文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角度,肯定了金融租赁在推进医药事业基建、运营中提供服务的合规性,但与别的文件“禁止举债建设”着实有所冲突。
2016年,国务院11号文《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施的服务。从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围绕医疗器械厂商开展医疗设施直租服务,该文提及“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显然包含公立医院。
2015年国办33号文限制的是“购置大型医疗设施”。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对于CT、核磁共振、DR系统、工频X光机、推车式B型超声波诊断仪、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高压氧舱、直线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施,租赁公司如要介入,还是需要有充足的合理性论证;对于监护系统、呼吸机、诊断仪、超声系统、碎石机、胃肠镜、氩气刀、麻醉系统等单体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医疗设施,开展直租业务是不存在政策障碍的。
做医院租赁业务,绕不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无此证,存在被相关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风险;若注销该证,而又有存量业务,则可能被认定无证经营,超倍罚款;若持证经营医疗器械直租业务,则医疗器械管理部门会对租赁公司的制度、系统、可追溯等等提出一系列的要求,而不考虑租赁公司仅发挥“融资”的角色,定时还需要报送《企业医疗器械租赁业务信息汇总表》,无疑使医疗租赁业务变得复杂化。
(1) 租赁公司成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同时做好相关记录;任命企业质量负责人,在内部项目流程中,对相关医疗设施为租赁物的项目进行把关;建立医疗行业的准入标准及对资产的选择标准;
2018年发改委194号文《关于逐渐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列示了公益性资产,具体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
某地方银监局曾请示银保监会非银部,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金融租赁条线部分工作要点的解释口径进行了转达,明确“对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设备设施的租赁业务,一般不以公益性资产作为否定理由,但应就具体业务具体分析是否违反其他规定,如是否属于政府隐性债务等”。
搜集医院自主经营、收支由自身统筹的相关佐证材料,严格把关“不通过公立医院绕道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
2010年12月,财政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医院财务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在开展业务时,务必取得医院上级单位或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租赁融资的批复,取得医院同意该笔租赁融资的院办决议。
随着慢慢的变多公立医院被地方政府频繁拿来,绕道、输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资金使用和本息偿付均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责,医院只作为通道。针对该愈演愈烈的新形势,2016年以后,给公立医院贷款、融资,增加了一个新的政策障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控。
(1) 要求该医院出具融资申请书,让其承诺明确的资金投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鉴于公立医院租赁融资,带有天然的监管敏感性,建议在开展公立医院融资过程中,在项目全流程中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规定,以更高合规标准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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